1.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PM10)(≤0.10毫克/立方米)
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值(TSP)(≤0.20毫克/立方米)
(1)提供经县环境保护监测部门认证的PM10(TSP)监测点位资料;
(2)提供PM10(TSP)监测原始数据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年平均值
(大气总悬浮颗粒物年平均值)。
2.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0.06毫克/立方米)
(1)提供经县环境保护监测部门认证的SO2监测点位资料;
(2)提供SO2监测原始数据和二氧化硫浓度年平均值。
3.建成区噪声达标率覆盖率(≥50%)
(1)提供环境噪声功能区划相关文件;
(2)提供噪声监测仪器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相关资料;
(3)提供区域环境噪声和固定噪声源监测原始数据和统计数据;
(4)提供噪声达标区面积、建成区面积及噪声达标率覆盖率;
(4)提供汽车禁鸣情况及有关规定。
4.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
(1)提供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原始数据;
(2)提供饮用水源取水总量、达标总量及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5.地面水水质达标率(100%)
(1)提供镇区水域功能区划相关文件;
(2)提供地面水水质监测原始数据、统计数据及地面水水质达标率。
6.烟尘控制区覆盖率(≥100%)
(1)提供烟尘控制区建设的相关文件;
(2)提供已建烟尘控制区考核年度的复测和抽测的监测数据;
(3)提供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锅炉和窑炉进行监测的原始数据和
统计数据;
(4)提供烟尘控制区内茶炉、大灶和小于0.7MW的小锅炉以台眼计
算,清洁能源使用率;
(5)提供建成区面积、烟尘控制区总面积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
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90%)
(1)提供排放工业废水的工业企业名单;
(2)提供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80%的排序企业名单;
(3)提供工业废水排放总量和排放达标总量及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4)提供环境统计报表。
8.医源性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1)提供产生医源性污水单位名单;
(2)分别提供医源性污水类别、数量和处理后的水质监测数据等书
面记录资料和监测报告;
(3)提供医源性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记录;
(4)提供医源性污水总量和处理总量。
9.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
(1)提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工业企业名单;
(2)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80%的排序企业名单;
(3)提供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和综合利用总量及综合利用率;
(4)提供环境统计报表;
(5)提供排放工业危险废物单位名单及有关情况。
10.医源性废弃物焚烧处理率(100%)
(1)提供产生医源性废弃物单位名单;
(2)提供医源性废弃物种类、数量和处理情况书面记录资料;
(3)提供医源性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记录;
(4)提供医源性废弃物产生总量、焚烧总量及焚烧处理率。
11.生活污水处理率
(1)提供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方案、施工、运行验收及相关资料;
(2)提供污水处理后排放的污水水质监测资料;
(3)提供镇区生活污水排放量、处理量及生活污水处理率;
(4)对暂时没有条件建污水处理厂的镇,要提供规划目标和相应措
施,以防止水污染。
12.提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环境规划并认真实施,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资料。
13.提供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典型事例和资料。
14.提供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以证明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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