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丰台区控烟和除四害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丰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发起成立,是经丰台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本区各界爱国卫生工作者和环境有害生物防制科技人员,探索对环境有害生物的防制对策,开发新技术、推广新成果,不断提高消除卫生虫害及鼠害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积极开展禁烟与控烟工作,促进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丰台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接受丰台区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协会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文体路2号
邮编:100071 电话(传真):6381.212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蚊、蝇、蟑螂、老鼠等环境有害生物的防制和禁烟、控烟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力争在一定时期内将有害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之内,调查了解本地区人群吸烟状况,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制吸烟的可行性建议。
(2)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科研活动;组织进行调研和论证,提出合理化建议。
(3)积极开展有害生物防制知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普及工作;开展好技术骨干的培训;积极推介先进新产品。
(4)加强与国内外环境有关团体的联系与合作,做好有害生物防制及禁烟与控烟的科技咨询工作。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拟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吸收各企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个人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体会员的资格:
1、各级爱卫会组织;
2、从事环境有害生物防制的科研、教学单位;
3、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从事卫生杀虫药械及鼠药生产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资格:
1、本区内各级爱卫会成员及负责环境有害生物防制的工作人员;
2、各级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从事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及专(兼)职人员;
3、从事环境有害生物防制的科研教学人员;
4、从事卫生杀虫药械及鼠药生产的管理和科技人员;
5、上述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6、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各界人士。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之前);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丰台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兼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任期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丰台区控烟和除四害协会
2003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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