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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京爱卫发〔 2008〕 11 号

各区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天安门、西站地区及燕山办事处爱卫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经于 2008年 3月 24日市人民政府第 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该《若干规定》的施行,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提高人民卫生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前奏和过渡,同时也是把第二十九届奥运会举办成无烟奥运的重要保障。为了贯彻落实好《若干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成立贯彻落实《若干规定》领导小组,负责宣传教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组织落实。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落实辖区内各部门责任、充实力量。各区县爱卫会要重新组织、落实辖区内各单位禁烟检查员队伍,同时可根据《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与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密切协商,参照市爱卫会办公室委托书内容,委托卫生局实施部分监督管理职责。

2、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若干规定》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若干规定》及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同时,各单位、社区要充分发挥社会宣传作用,采用张贴宣传海报、板报、悬挂标语等形式进行宣传。 4月 28日至 30日及 5月 1日《若干规定》实施第一天,各区县及街道办事处(乡、镇)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3、加强监督检查,促进《若干规定》的落实。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是贯彻《若干规定》的重要保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及各单位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和检查员,要在执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督促《若干规定》确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落实。《若干规定》施行前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尤为重要。《若干规定》实施当天,要组织大规模的监督检查工作。执法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做到严肃认真,以法办事。

4、进一步做好监督员、检查员队伍的调整充实工作,使其满足工作需要。市爱卫会办公室已对现有的监督员进行了培训,对新上岗的监督员,各区县要及时组织培训,使其尽快熟知业务,胜任本职工作。同时,各区县要组织力量对各单位设置的检查员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为了加强对监督员、检查员队伍的管理,监督员、检查员要重新制证并登记造册。

5、 5月 15日,是《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实施十二周年,各区县要联系贯彻《若干规定》的实际,组织安排好工作,使其有机结合。可通过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等活动,把两个规定紧密地结合起来。 5月 31日,是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主题是“无烟青少年”,口号是“禁止烟草广告和促销,确保无烟青春好年华”。各区县要根据卫妇社发 [2008]21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工作实际,以做好贯彻《若干规定》工作为重点,全面开展控烟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附件:卫妇社发 [2008]21号文件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全国爱卫办,各区县人民政     府

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 2008 年4 月21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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