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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爱国卫生红旗单位的管理,进一步推动创建国家卫生区和卫生城市工作的开展,提高全社会爱国卫生工作的水平,使爱国卫生红旗单位的评选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单位市爱国卫生“细胞工程”的最基层组织,是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和阵地。基层单位的卫生好坏,集中反映了整个地区的爱国卫生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地区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爱国卫生红旗单位是经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认定,在爱国卫生“达标、争先、创优”活动中成绩突出,并在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单位。
第四条 创建爱国卫生红旗单位是在全社会深入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搞好爱国卫生“细胞工程”,促进国家卫生区建设的重要措施,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各级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并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爱国卫生红旗单位是通过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建设并不断改善基础卫生设施,达到卫生硬件设施过硬,卫生管理措施到位,人员卫生健康素质优秀的要求,是爱国卫生运动综合评比的最高荣誉。
第二章 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红旗单位应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北京市社会单位、驻京部队、国家机关单位、各类学校、医院、宾馆(饭店)、食品制售业等。参加评选北京市爱国卫生红旗单位的,需连续三年获得北京市卫生先进单位称号,方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七条 爱国卫生红旗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推行竞争机制,通过自下而上推荐和宏观数额控制,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专业评选和舆论监督相结合,保证红旗单位的先进性。
第八条 评选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评选条件者,按照《北京市爱国卫生红旗单位标准》,可向所在地区爱卫会提出申请。经地区爱卫会验收合格后填写《爱国卫生红旗单位评审登记表》报区县爱卫会。
第九条 已评定的卫生红旗单位每隔四年重新进行申报,各区县爱卫会办公室对各地区申报的红旗单位进行初审,并报市爱卫会办公室。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爱卫会办公室和中央机关爱卫会办公室负责所辖单位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爱卫会负责对申报的卫生红旗单位进行最终审核,验收合格者以及连续十年和二十年以上的卫生红旗单位由市爱卫会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和通报表彰。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红旗单位的日常管理本着“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县)、街道爱卫会及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市爱卫会红旗单位评审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每年对全市的红旗单位进行抽检,检查结果纳入全年的工作考评中。
第十三条 红旗单位因正常原因被取消单位设置而产生的空缺名额,由所在区县(或有关部门)爱卫会按照评选标准和办法在本辖区内重新进行初审,经市爱卫会审核合格后给予命名。因搬迁至其他地区的红旗单位,须经现所在地区爱卫会出身后报市爱卫会备案。
第十四条 对爱国卫生红旗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一、指导红旗单位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发挥红旗单位在地区和全社会的模范作用。二、总结推广红旗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观摩学习和交流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三、沟通红旗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观摩学习和交流活动,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四、建立红旗单位档案,包括:红旗单位概况、工作规划、有关文件、重大会议材料、红旗单位申报表、检查记录、工作总结、群众意见及其处理、奖惩记录等。
第十五条 根据《北京市爱国卫生红旗单位评选标准》,对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和取消荣誉称号。一、爱国卫生管理工作质量严重下降,硬件设施严重缺损。二、在市
、区爱国卫生检查和红旗单位专项检查中出现严重卫生问题。三、当年发生集体食物中毒或其它卫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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