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 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好《若干规定》,使《若干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现将北京市爱卫会 《 关于执行 〈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 的意见》转发你们,望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执行。
附:北京市爱卫会 《 关于执行 〈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 的意见》
二 〇〇 八年六月五日
主题词: 爱国卫生 禁烟△ 法规 通知
抄送: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市爱卫会、各街道、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北京市西城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08 年6 月5 日 印发
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文件
京爱卫发〔 2008〕 18号
关于执行《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的意见
各区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 2008年 5月 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好《若干规定》,使《若干规定》具可操作性,通过近一个月的实践和征求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有关主要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经研究,现就《若干规定》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若干规定》中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
工作场所是指公众在其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是指用于运载公众的任何车辆、船舶和轨道交通工具。
室内是指建筑物体内的所有区域。
二、餐厅划定的非吸烟区面积不得低于其室内餐饮服务区域面积的百分之五十,并逐步扩大非吸烟区的区域面积,直至取消吸烟区。
鼓励有条件的餐厅全面禁止吸烟。
三、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无烟客房的数量应不少于客房总数量的百分之五十,无烟楼层应不少于楼层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无烟楼层应集中设置;没有条件设置无烟楼层的,无烟客房应集中设置。
接待大厅、通道、购物场所等公共区域禁止吸烟。
四、公园、游乐场设置的每个吸烟区面积不得超过 100平方米。吸烟区应在公园、游乐场门口的指引标志中予以提示。
五、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并有权向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举报电话是 12320。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卫生 规章 禁烟 意见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全国爱卫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府
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 2008 年5 月28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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