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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开展 2007年夏季迎奥运灭蚊除害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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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吸烟与健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吸烟与健康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翁心植教授等人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以宣传吸烟的危害、推动社会控制吸烟、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宗旨,在北京市范围内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科普宣传和控制吸烟的工作。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开展活动,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维护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市爱卫会和市卫生局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基本任务

一、调查了解北京市的吸烟情况并进行科学分析,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制吸烟的可行性建议。
二、通过各种形式,普及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知识,出版吸烟有害健康的刊物或科普读物。
三、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和劝阻吸烟的活动,在市爱卫会领导下,深入宣传《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有步骤地扩大禁止吸烟的范围和区域。
四、组织联系医疗、预防、科研机构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科学研究,推荐有效的戒烟方法和戒烟用品。
五、与国内外吸烟与健康组织建立联系,进行学术交流,交换技术资料及组织考察学习等。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理事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单位会员,吸收个人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北京市吸烟与健康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七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如因特殊需由付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担任。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一般由3—5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2 月27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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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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